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5號
TNDV,112,補,125,2023021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魏玉輝

魏玉全
被 告 馬徐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
費。茲依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及公告土地現值估算(請求返還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4,194,8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