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4號
TNDV,112,補,114,202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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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告 立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生
原 告 昱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楹淦


被 告 艾力特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騰徽
被 告 天乾製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子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
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
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
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間於民國110年7月19日就坐落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53-1、53-2、5
3-3、53-5、53-6、53-7、53-8、53-10、53-11、53-12、53-13
、53-14、53-1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均為臺南市○○區○○里○○000○0
0號,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行為及110年8月25日所為所
有權移轉行為均予撤銷;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艾力特生技製
藥股份有限公司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10年8月25日以買賣為登記原
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被告天乾製藥有限公司所有。
原告主張其對債務人即被告天乾製藥有限公司債權額為新臺幣
(下同)19,625,366元,而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系爭不動產
之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26,343,964元,高於原告所主張之債
權額,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
19,625,366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74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坐落 (臺南市將軍區忠昌段) 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225地號 土地面積86.32㎡×公告土地現值4,200元/㎡=362,544元 2 227地號 土地面積93.4㎡×公告土地現值4,200元/㎡=392,280元 3 244地號 土地面積2,696.55㎡×公告土地現值3,568元/㎡=9,621,290元 4 245地號 土地面積2,391.5㎡×公告土地現值3,500元/㎡=8,370,250元 5 53-1建號 門牌號碼均為臺南市○○區○○里○○000○00號房屋,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7,597,600元。 (計算式: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現值1,110,500元+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現值6,487,100元=7,597,600元) 6 53-2建號 7 53-3建號 8 53-5建號 9 53-6建號 10 53-7建號 11 53-8建號 12 53-10建號 13 53-11建號 14 53-12建號 15 53-13建號 16 53-14建號 17 53-15建號 合計 26,343,9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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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力特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乾製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