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尤東林
被 告 尤壽金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蘇泓達律師
戴龍律師
唐世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