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王竣昇
代 理 人 宋錦武(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逾期未預納暨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 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 務人清冊,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清冊亦有應表 明事項之詳細規定,此於同條例第43條亦有詳細規定。次按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二、債務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 調解,已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調解不成立,債務人於112年 1月11日始向本院聲請清算,已逾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規定 不另徵收聲請費之20日期間,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1,000元。另債務人聲請更生,未依 上開規定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 費用及補正資料,如逾期未預納及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⒈請說明債務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 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2.請說明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者王平南、邱麗香是否有領取保險
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 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3.請提出債務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 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個人中文信用報告)「正本」。
⒌請提出債務人父王平南、母邱麗香之親屬系統表,並說明扶養 義務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各扶養義務人間分攤父母之 扶養費用即分攤比例及方式各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