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姚喨涵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九樓、十樓及十一樓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2年度補字
第6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 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 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 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 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 號裁定意 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在監執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非顯無勝訴之 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經本院查詢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聲請人109、110年度所得各為新臺 幣4,845元、5,760元(扣繳單位均為法務部○○○○○○○),名 下無任何財產,而聲請人目前尚在法務部○○○○○○○執行中, 堪認聲請人因在監執行而無收入且無財產,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再依聲請人起訴狀主張之事實及理由並所附證據,尚 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業經本院 調閱本院112年度補字第64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卷宗核閱 無誤,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據此,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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