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709號聲 請 人 施林紅桃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施盛耀(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路000巷00號)之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 月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二、凡被繼承人施盛耀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施盛耀之遺產負擔。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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