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2年度,101號
TNDV,112,司家聲,101,2023021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曾禾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金燕
代 理 人 蔡淑娟(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曾健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 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 以裁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 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時人早日自 動償付其 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 訟費用時, 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 第114條第1項 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 定訴訟費用額之 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 第91條第3 項規定 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 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34號問題二、三 討論結果)。再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 規定,家事非訟事 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 之規定。而因財 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以新臺幣依 下列標準徵收費用:㈠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㈡十萬元以上 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㈢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二千元: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㈤五千 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㈥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 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 法第13條、第19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 111年度家救字第102號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在案。嗣 經本院以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19號民事裁定確定在案,並諭 知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此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是



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經查:
 ㈠關於給付扶養費之部分,裁定主文為「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 定之日起至給付聲請人乙○○成年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 前給付聲請人乙○○新臺幣(下同)6,194元」,又聲請人乙○ ○自裁定確定日起至成年時止,尚有約9年7個月,則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分別為712,310元(計算式:6,194元×115個月= 712,31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程序費1,00 0元。
 ㈡另就返還代墊撫養費部分,主文諭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甲○○148,656元」,故此部分應徵收程序費用1,000元。  ㈢綜上,聲請人於暫免繳納之程序費用為2,000元(計算式:㈠1 ,000元+㈡1,000元=2,000元),應向相對人徵收,爰依職權確 定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主 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