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1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林純秀
債 務 人 鵬升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聿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壹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陸佰肆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零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陸仟肆佰柒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及短收利息新臺幣壹仟
伍佰肆拾陸元,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捌仟伍佰柒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及短收利息新臺幣參仟柒
佰參拾伍元,及短收違約金新臺幣壹佰零壹元,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零貳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壹佰捌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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