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74號
TNDV,112,司促,1874,20230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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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王偉丞

王宏文(民國110年11月18日死亡)
郭月琴



一、債務人王偉丞郭月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
肆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
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經查,本件債務人王宏文
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0年11月18日死亡,而
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
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
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874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449元 王偉丞郭月琴 自民國111年09月25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1.275%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1.4%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1月31日止 年息1.525% 自民國112年02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違約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449元 王偉丞郭月琴 自民國111年10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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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