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張朝閎
債 務 人 鄭嵩齡
鄭媜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零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18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9203元 鄭媜勻、鄭嵩齡 自民國111年08月05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1.275% 001 新臺幣89203元 鄭媜勻、鄭嵩齡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1月13日止 年息1.4% 001 新臺幣89203元 鄭媜勻、鄭嵩齡 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9203元 鄭媜勻、鄭嵩齡 自民國111年09月06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0.1275% 001 新臺幣89203元 鄭媜勻、鄭嵩齡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1月13日止 年息0.14% 001 新臺幣89203元 鄭媜勻、鄭嵩齡 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05日止 年息0.24% 001 新臺幣89203元 鄭媜勻、鄭嵩齡 自民國112年03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