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1年度,39號
TNDV,111,重家繼訴,39,2023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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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
訴訟代理人 賴國欽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仁吳○傑吳○琳間請求分割遺產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312,37
3元(計算式:被繼承人之遺產價額依上訴人陳報共33,249,493
元×上訴人之應繼分1/4=8,312,3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25,0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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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