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621號
TNDV,111,訴,621,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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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21號
原 告 亞訊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銘
原 告 吳鋐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被 告 陳祥銘

兼列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思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3月22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2月24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 ,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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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訊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