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6號
原 告 謝福揚
訴訟代理人 張佩珍律師
岳世晟律師
沈聖瀚律師
被 告 陳美絨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黃紫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9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