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690號
TNDV,111,訴,1690,2023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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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90號
原 告 莊雅雯
被 告 吳明田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以其持有訴外人吳明俊簽發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 )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且依本院製作之分配表可獲 分配新臺幣745,493元。惟原告主張其為吳明俊之執行債權 人,因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實已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提起確認 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向本院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 訴。茲因原告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提起之確認系爭本票債權 不存在訴訟,現尚未裁判確定,而本件訴訟之裁判又以該訴 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爰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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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