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654號
TNDV,111,訴,1654,20230209,3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54號
原 告 吳林珊
被 告 陳郁榮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張家平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 姓名及年籍資料均不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郁榮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因未依法定程式記載被告姓名或住居所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9日送達原告,惟原告卻未遵期 補正等情,有上開民事裁定暨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 本院核閱卷宗確認無訛,足堪認定。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 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情形,經本院定期命其補正後仍未補正, 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