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1年度,80號
TNDV,111,消債清,80,2023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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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仲明

代 理 人 宋錦武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程序 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清算程序費 用,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又如逾期未預納,則 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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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