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863號
TNDV,111,司聲,863,2023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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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63號
聲 請 人 李志禮
李芳泉

李建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妙妙楊真真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固有明文。此非訟事件法關於前述民法意思表示公示送 達之程序,係依法律規定,在符合一定要件下,於表意人之 意思表示未實際到達相對人可收受支配範圍,但已踐行民事 訴訟法之公示送達程序之情形時,仍擬制使之發生到達相對 人之效力。惟以公示送達方式通知相對人時,其意思表示究 未真實到達相對人,為免影響相對人權益,如表意人發出意 思表示時雖確不知相對人之住居所,但嗣後已可查得時,即 無捨實際通知方式不用,而逕以公示送達方式通知相對人之 理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以存證信函方式按相對人戶籍 地址通知相對人二人領取補償金,惟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 為由退件,因相對人二人均已出境且無國外地址可送達,為 此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相對人楊妙妙楊真真先後於民國(下同)85年5月24日 、88年1月7日出境後,嗣經戶政機關於86年1月13日、90年2 月1日為遷出登記,此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二人之除戶謄本 在卷。惟經本院函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該局函覆相對人楊 妙妙、楊真真分別有留存居住於美國加拿大之地址,此有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回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自 應先對相對人二人之國外地址為送達,待無法送達渠等相對 人後,始可聲請公示送達。綜上所述,足見本件相對人二人 之居所並非不明,亦無遷移行方不明之情事,故聲請人聲請 對相對人二人公示送達,核與前揭規定不符,不應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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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