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728號
TNDV,111,司聲,728,2023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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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陳麗美
陳怡嫺
陳秀蘭


相 對 人 陳浚鎰

陳郭雅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陳浚鎰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郭雅湘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捌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 明。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 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 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規 定。又訴訟費用之全部,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費用在內。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02年度 重訴字第143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並諭知訴訟 費用相對人陳浚鎰負擔百分之59,陳郭雅湘負擔百分之16, 餘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與相對人均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6年度重上字第62號判決將一審判決 部分廢棄,另諭知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 即原告負擔,駁回上訴部分,由兩造各自負擔。聲請人仍不 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67號判決 廢棄發回,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8年度重上更(一 )字第16號判決聲請人上訴有理由,諭知廢棄改判部分,第



一、二審(含擴張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陳浚鎰陳郭雅湘負擔。駁回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陳浚鎰陳郭雅湘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陳浚鎰、陳郭 雅湘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 字第1819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 對人陳浚鎰陳郭雅湘負擔。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 及聲請人、相對人提出之計算書及單據查核後,聲請人、相 對人預納之訴訟費用如附表一所示。雙方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詳如附表二。又聲請人已預納之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274, 636元、相對人已預納之訴訟費用為102,689元,則經抵銷後 ,確定相對人陳浚鎰陳郭雅湘尚應給付聲請人差額分別為 197,220元、68,181元。爰依前開規定,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金額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表一
  項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費用 小計 119,630元 裁判費 101,320元 (聲請人預納) 102年6月5日審字第11804號 103年12月3日審字第25279號 查詢費 7,700元 (聲請人預納) 國泰世華商銀100*1+500*3=1,600元 中國信託商銀500*4=2,000元 學甲農會500元;台灣企銀1500元 元大商銀600元 第一銀行1,000元+500=1,500元 鑑定費 10,000元 (聲請人預納) 成大醫院 證人旅費 610元 (聲請人預納) 105年民鑑旅字第143號 第二審費用 小計 139,771元 裁判費 (1)36,546元 (聲請人預納) (2)101,589元 (相對人預納) (1)106年6月27日審字第8988號 (2)106年6月21日審字第8685號 證人旅費 536元 (聲請人預納)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6年鑑證電字第175號        查詢費用 1,100元 (相對人預納) 國泰世華商銀100元、中國信託商銀500元、元大商銀500元(更二審) 第三審費用 小計 117,924元 裁判費 117,924元  (聲請人預納)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7年審字第244號 合 計  377,325元 附表二
姓 名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台幣) 陳麗美陳怡嫺陳秀蘭 9,235元 陳浚鎰 278,060元 陳郭雅湘 90,030元 ⑴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  第一審確定部分即聲請人敗訴未上訴之金額為1,054,209元(計算式:8,918,236元+1,229,750元-5,301,017元-1,432,760元-2,360,000元=1,054,209元),聲請人應負擔該部分之訴訟費用額為9,235元(計算式:119,630元*25%*1,054,209元/3,414,209元=9,235元)。  第一、二審確定部分即相對人陳郭雅湘敗訴未上訴之金額為1,257,391元,相對人陳郭雅湘就此部分於第一、二審應負擔該部分之訴訟費用額合計為36,124元(計算式:119,630元*16%*1,257,391元/1,432,760元=16,798元、19,326元即139,771元*1,257,391元/9,093,777元=19,326元,合計36,124元)。  更二審確定部分即相對人陳浚鎰敗訴之金額為6,481,017元(計算式:5,301,017元+118萬元=6,481,017元)。其應負擔該部分之訴訟費用額為278,060元(計算式:119,630*59%+(119,630元*25%-9,235元)/2+139,771元*6,481,017元/9,093,777元+117,924元*6,481,017元/(5,301,017元+175,369元+236萬元)=278,059元);即相對人陳郭雅湘敗訴之金額為2,612,760元(計算式:1,257,391元+175,369元+118萬元=2,612,760元),其應負擔該部分之訴訟費用額為90,030元(計算式:16,798元+19,326元+119,630元*16%*175,369元/1,432,760元+139,771元*1,355,369元/9,093,777元+(119,630元*25%-9,235元)/2+117,924元*1,355,369元/(5,301,017元+175,369元+236萬元)=90,030元) ⑵聲請人繳納之全部訴訟費用額為274,636元,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9,235元。 ⑶相對人繳納之全部訴訟費用額為102,689元,比例計算後相對人陳浚鎰80,840元、相對人陳郭雅湘21,849元。而相對人陳浚鎰陳郭雅湘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分別為278,060元、90,030元。 (4)經抵銷後  相對人陳浚鎰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7,220元。  相對人陳郭雅湘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8,1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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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