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周直雄
相 對 人 鄭美鑫即鄭燦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鄭翼龍即鄭燦南之繼承人
鄭美秀即鄭燦南之繼承人
鄭美玟即鄭燦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鄭燦南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4月10日起至92 年6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92年6月10日,經登記在案。嗣第 三人鄭燦南於92年4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約定清 償期為92年6月10日。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 600,000元及其利息仍未受償。另第三人鄭燦南於100年11月 24日死亡,相對人鄭美鑫於106年5月11日因繼承取得該不動 產之所有權並登記為其所有,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借款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 登記謄本1件、地籍異動索引1件及戶籍謄本5件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業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 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是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20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北區 自強段 1601 51.0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