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461號
債 權 人 全興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桐
債 務 人 凱聖水管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梁志宏
債 務 人 鄭浚瑋
一、債務人凱聖水管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
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凱聖水管工程
有限公司、鄭浚瑋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
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鄭
浚瑋係本件買賣契約之連帶保證人,惟所提「預拌混凝土訂
購合約」影本所示,連帶保證人簽章部分並無債務人鄭浚瑋
之簽名或蓋章,無從釋明鄭浚瑋係連帶保證人,如鄭浚瑋確
係契約連帶保證人,請提出其他文件影本釋明。」,此項通
知已於民國112年1月1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依前開說明,債權
人對債務人鄭浚瑋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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