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76號
原 告 張貴隆
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
被 告 賴逸士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 律師
複 代理人 孟士珉 律師
被 告 丘蕙珠
訴訟代理人 王百全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新臺幣參佰柒拾捌萬伍仟貳佰捌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參佰捌拾萬陸仟肆佰玖拾陸元」;關於「新臺幣參佰伍拾參萬陸仟柒佰柒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參佰伍拾伍萬玖仟零參拾伍元」;關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