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12年度,10號
TNDM,112,聲判,10,202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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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楊本漢


被 告 吳耀義


吳峻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
檢察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12年度上聲議字第73號),
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所載。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 而駁回之處分,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 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 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 、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揆諸刑事訴訟法第2 58條之1規定之立法理由,係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 訟資源,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程序始為合法。是聲請交付審判而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其聲請即不合法,且非屬得補正之事項。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嫌,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經檢察官於民國111 年12月15日以111年度偵字第25326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 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於 112年1月9日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73號(聲請人上開聲請狀 誤載為112年度上聲議字第72號)駁回再議等情,有上開不 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雖仍不服上開駁回再議之處分, 而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惟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即提出聲請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且不得補正,應予駁回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王鍾湄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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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