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安成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安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 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重核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9條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1月17日法授矯 字第10901519951號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9條, 裁定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彭盛智提出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玫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