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士玠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調偵字第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士玠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楊士玠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本院審酌被告侵害他人居住安全法益,破壞告訴人居住之安 寧,更造成其心理不安及困擾,所為應予非難;暨兼衡被告 大學在學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 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庭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除以下引用者外,其餘省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偵字第83號
被 告 楊士玠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號6樓 居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士玠於民國111年8月20日20時7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 0號頂(3)樓陽台,無故推開隔鄰之125號3樓加蓋,由高紫婕 承租居住之房間窗戶及紗窗並將窗簾後推,伸手侵入房間, 持手機以手電筒功能照看房內各處之方法,妨害高紫婕居住 安寧,於照看約10秒後發現高紫婕在房內,隨即縮手離 去 。
二、案經高紫婕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楊士玠警詢、偵查中之陳述。
㈡告訴人高紫婕警詢、偵查中之陳述。
㈢案發現場照片2張。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告訴 人及移案機關認被告所為另涉犯竊盜未遂罪嫌。然被告否認 欲行竊。辯稱:我是慶東街123號「東木空間設計」的實習 生,平時都會到3樓休息,因好奇才打開窗戶並持手機開手 電筒掃視約10秒鐘,不是要偷竊等語。依上述客觀事實,尚 難逕認被告意欲竊盜。且縱其意在竊盜,亦無證據證明其已 著手實施,所為尚與刑法竊盜罪之要件不合,附予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檢察官 李宗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湛繹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