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307號
TNDM,112,簡,307,2023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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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瑞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瑞珠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1.鄭瑞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1年12月17日9時23 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旁菜市場服飾攤位,見LUMA LANG AMALIA PRINCIPE在挑選衣服,趁機以徒手竊取LUMALA NG AMALIA PRINCIPE之隨身包包內現金新臺幣33000元得手 。嗣經LUMALANG AMALIA PRINCIPE當場發現失竊而報警處理 ,始查獲上情。
 2.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辦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被被告鄭瑞珠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被害人 LUMALANG AMALIA PRINCIPE、證人JUMBAS JOSE CELESTIAL 於警詢時之供述、警方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 保管單、現場照片、被告及其所騎乘之車號000-0000號重機 車照片、扣案物照片。
三、核被告鄭瑞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四、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率爾竊盜他人錢財, 破壞社會秩序,妨害治安,未尊重他人財產權,惟念所竊金 錢業已發還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可佐(見警 卷第41頁),兼衡被告之多次竊盜素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 庭110年度台上大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①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 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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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