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271號
TNDM,112,簡,271,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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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建志


張偉鵬



張偉政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282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乙○○、甲○○均犯公然侮辱罪,各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丁○○於民國111年6月15日下午5時45分許,在臺南市○○區○○ 路0段00號中洲寮保安宮附近與戊○○發生行車糾紛,戊○○因 而一路尾隨丁○○至長溪路3段373巷88弄10號前,丁○○下車後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 公共場所,以「幹你娘」等語辱罵戊○○乙○○甲○○見狀出 面協調,然戊○○遲不離開現場,並持手機攝影,乙○○甲○○ 竟分別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乙○○以「幹你娘,我真的是遇 到肖ㄟ」等語,甲○○以「你娘機掰、操機掰老雞掰」等語 辱罵戊○○,均足以貶抑戊○○之名譽及尊嚴評價。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丁○○、乙○○、甲○○於警詢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戊○○於警詢之證述。
 ㈢錄音譯文、勘驗筆錄各1份。
 ㈣現場照片3張。    
三、論罪科刑:
核被告丁○○、乙○○、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 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丁○○、乙○○、甲○○公然以前揭語詞辱 罵告訴人,使告訴人處於言語暴力霸凌陰影之下,依社會通 念為語意之觀察,已達致使告訴人感到難堪、貶損其名譽之



程度,其行為誠屬可議,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本不 宜寬貸,兼衡被告丁○○水電為業,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被告乙○○工程為業,高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被告甲○○以工為業,國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 欄),暨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品行、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以資儆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 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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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