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48號
TNDM,112,單聲沒,48,202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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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健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
收(112年度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 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分別 為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及被告所有,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 品所用之物,爰分別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沒收等語 。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 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 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毒偵緝字第651號、第652號偵查卷宗無誤。而扣案如附表一 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有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 檢驗鑑定書各2份在卷可查,核屬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 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難與毒品完全析離,故應 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至因部分甲基安非他命使用於檢驗而 滅失,故僅能沒收驗餘之重量,而非扣案時之重量,附此敘 明。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供被告犯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明確。是以,聲請人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沒收扣案如 附表二所示之物,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附表一
編號 名稱 驗前淨重(公克) 驗餘淨重 (公克) 沒收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白色結晶) 0.067 0.057 0.057克併同包裝袋1個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白色結晶) 0.092 0.081 0.081公克併同包裝袋1個
附表二
名稱 數量 吸食器 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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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