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47號
TNDM,112,單聲沒,47,2023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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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瑞呈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
110年度毒偵緝字第84號、112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0.三七二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二、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應予沒收銷 燬。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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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