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2年度,37號
TNDM,112,交簡附民,37,202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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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吳傳榮
被 告 葉緯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49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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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