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371號
TNDM,111,附民,1371,2023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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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371號
原 告 郭芳蓮 住○○市○○區○○街000號0樓
被 告 曾國洲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156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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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