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266號
原 告 李靜誼
送達代收人 顏伊秀
被 告 陳雅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4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 142號判決無罪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 定,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