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23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3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婉琴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續字第1
25號、111年度偵字第17574號、111年度偵字第21137號、111年
度偵字第22621號、111年度偵字第23133號、111年度偵字第2360
2號、111年度偵字第25876號、111年度偵字第27034號)及追加
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810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婉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李婉琴於民國111年3月8日至同年月12日此期間,經由真實 姓名年籍均不詳LINE暱稱「小智」之成年人介紹,與真實姓 名年籍均不詳LINE暱稱「俊達」之成年人聯繫應徵投資方案 操作員之工作,經「俊達」告知工作內容係提供帳戶接收款 項,再依指示將款項用以購買虛擬貨幣後並轉至指定之虛擬 貨幣電子錢包內,即可獲得淨利三成約新臺幣(下同)50餘 萬之報酬,依上開工作內容已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 任由他人使用,將可能遭他人利用作為詐欺相關財產犯罪之 工具,如再代為提領或轉匯其內款項,其所提領、轉匯者極 可能為詐欺犯罪所得,且將因此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 此等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竟仍基於縱其代為提領、轉匯 購買虛擬貨幣之款項為詐欺犯罪所得,提領、轉匯此等款項 用以購買虛擬貨幣將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亦均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將其所申辦之玉山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中國信託帳戶)提供 與「俊達」使用。而與LINE暱稱「俊達」之不詳成年人共同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去向及所在之犯意聯絡,由「俊達」以附表所載事由, 詐騙魏彥茹、陳玠翔、林冠宇、李翰彥、孫靖宜、曾榆旻、
王仁宏、王薛舜、周佩萱、張祺、彭偉哲等人,致渠等均陷 於錯誤而匯款至李婉琴前揭玉山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帳戶( 詐騙時間、方式及各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帳戶,均詳如 附表所示),再由李婉琴依「俊達」指示,將前揭魏彥茹等1 1人被詐騙而匯入帳戶之款項,以提領或轉匯之方式用以購 買虛擬貨幣,再依「俊達」指示將所購買之虛擬貨幣,全數 轉至指定之虛擬貨幣電子錢包內,而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 去向及所在。嗣經魏彥茹等11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 查悉上情。
二、案經魏彥茹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陳玠翔訴由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曾榆旻、孫靖宜、王薛舜、李翰 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林冠宇訴由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和分局;王仁宏訴由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周佩 萱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張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平鎮分局;彭偉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請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婉琴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均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 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 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 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 諱(見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234號卷第63頁至第64頁、第8 4頁至第85頁;以下就上開案卷簡稱本院卷),復據證人魏 彥茹、陳玠翔、林冠宇、李翰彥、孫靖宜、曾榆旻、王仁宏 、王薛舜、周佩萱、張祺、彭偉哲等人於警詢證述明確(出 處如附表所載),並有附表證人警詢證述以外之證據資料在 卷可稽,堪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確均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
㈡時下詐騙案件猖獗,各式各類詐騙手法層出不窮,該等犯罪 ,為掩飾真實身分,多係利用他人帳戶以躲避追查,此已廣 為媒體所報導,政府機關及各金融機構亦不斷呼籲民眾應謹 慎控管自己之金融帳戶,切勿提供個人帳戶供他人使用,以 免淪為犯罪工具,是具有一般智識及生活經驗之人,應可預
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遭利用作為詐欺取財犯 罪之取款工具,如有受託代為轉匯或提領不明款項再行交付 者,亦將同時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此等犯罪所得之去 向及所在。且現今金融服務遠已不同於往昔傳統金融產業, 金融機構與自動櫃員機等輔助設備隨處可見且內容多樣化, 尤其電子、網路等新興金融所架構之服務網絡更綿密、便利 ,一般民眾皆可自由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 制,亦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此為 吾人日常生活所習知,正常經營之公司行號理當直接申請金 融帳戶作為收支使用,既可節省勞費、留存金流證明,更可 避免發生款項經手多人而遭侵吞之風險,倘捨此不為,刻意 徵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代收款項再加以提領或轉匯,應係為 掩人耳目。倘非款項涉及不法,且收款之一方有意隱瞞身分 及相關識別資料以規避檢警事後查緝,殊難想像有何專門支 付高額報酬聘僱他人提供金融帳戶代收款項,再指示其轉匯 傳遞款項之必要。查被告於案發時已36歲,有其個人戶籍資 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頁),參以被告自承其從事美容 行業,未曾與對方見面過,對方未曾詢問過學經歷或財經專 長,亦未曾詢問有無虛擬貨幣交易經驗,對方表示若依指示 操作將可獲得約55萬元之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64頁),故 以被告所述之工作應徵方式、工作內容與報酬給付方式,均 與一般正常工作顯然迥異,被告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 驗,對於上開各情自無不知之理,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上 情亦不爭執,足認被告為前開行為時,對於其所為應係詐欺 等犯罪,且甚有可能因此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此等犯 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等情,已有相當之認識。被告既已預見 上開情形,竟僅為賺取報酬,仍依「俊達」指示進行款項之 轉匯與提領,而實施相關構成要件行為,堪信被告主觀上具 有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其所為即係以自己犯 罪之意思,共同參與上開犯行至明。從而,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
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公訴意 旨雖認被告前揭所為均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惟依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審 理中所述,其自始至終均係以FACEBOOK、LINE等通訊軟體與 LINE暱稱「俊達」、「小智」之不詳成年人聯繫,雙方未曾 謀面,其尚無確認「俊達」與「小智」是否為同一人。另依 被害人魏彥茹等11人警詢指訴遭詐騙匯款之情節,其等亦係
分別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詐騙之犯嫌聯繫,未曾與詐騙之犯 嫌碰面,自無從確認與其等聯絡之本案詐欺共犯究竟係同一 人或不止一人。則本件即無法排除對被害人施行詐術之人、 以LINE暱稱「俊達」及「小智」與被告聯繫之人均為同一人 之可能性,則依本案卷證資料,尚乏積極證據足認參與本案 詐欺取財犯行之共犯除該名下指示之人員「俊達」外,另有 其他人,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應為有 利被告之認定,是公訴意旨認本件應均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即有未洽,惟本 院認定被告所為詐欺取財犯行,與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 ,本院自應予審理,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 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與「俊達」間,就附表所示之各次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依「俊達」指示先後多次轉匯或提領同一被害人遭詐騙 而匯入其帳戶內之款項,係基於同一目的而為,且係於密切 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 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 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在主觀上顯係基 於同一之犯意接續為之,為接續犯,各應包括論以一罪。又 被告所犯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均係為達向被害人詐得 款項之單一犯罪目的,且實行行為具有局部同一,法律上自 應評價為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各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被告於本院審 理中自白本件洗錢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
㈣被告所犯附表11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在政府及大眾媒體廣泛宣導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 之情形下,仍因貪圖私利,將金融帳戶交予不詳之人使用, 並依對方之指示轉匯、提領贓款購買虛擬貨幣,並轉入指定 虛擬貨幣電子錢包,所為不僅侵害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產 法益,更增加犯罪查緝之困難,助長詐騙歪風,嚴重影響社 會治安、金融交易秩序及人與人間之互信,行為實有不當; 兼衡被告於本案之分工、涉案情節、各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 被告前揭帳戶之財產數額,及被告所陳述之智識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85頁),於審理中坦承己過,惟未能與 被害人和解以填補損害、取得被害人之諒解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復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
時間、行為態樣及侵害法益等,綜合斟酌被告行為之不法與 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所示,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 ,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至5項雖定有明文,惟本件 並無證據可憑認被告有因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並轉匯、提領詐 得款項而實獲報酬或朋分詐得之贓款,是既難認之有犯罪所 得,於法亦不得諭知沒收或追徵價額。
㈡又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固有沒收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特別規定。惟洗錢防制 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 要件,非屬絕對義務沒收,自應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 應予以沒收。本案被告已將附表被害人匯入之款項依指示轉 匯或提領後用以支付虛擬貨幣,並依指示將虛擬貨幣轉入指 定之虛擬貨幣電子錢包內,已如前述,是上開贓款於被告交 付他人後,均非被告所有,亦非受被告實際掌控,則被告就 該款項無處分權限,也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自不應對 其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黃榮加到 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事由 被害人匯款時間(民國) 被害人匯款金額(新臺幣) 被害人匯入帳戶 被告轉匯時間、金額、帳戶 備註 證據 主文 1 魏彥茹 自111年3月間某日起,以臉書、LINE通訊軟體向魏彥茹佯稱可透過永利投資網站投資保本專案,獲利豐厚云云,致魏彥茹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李婉琴右列帳戶內。 111.03.19 13:54 100,000 李婉琴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3月19日14時1分轉帳100,000元、100,000至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共2筆)。 111偵25876 ⒈魏彥茹111年3月27日警詢筆錄(偵八卷第7頁至第9頁) ⒉魏彥茹提供之中國信託網路銀行APP交易成功頁面截圖3張(偵八卷第21頁、第23頁) ⒊魏彥茹提供其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Una」、「黃怡可」、「永利線上客服」對話紀錄截圖、投資平台永利數據中心頁面截圖16張(偵八卷第27頁至第39頁) ⒋【魏彥茹報案資料】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長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偵八卷第41頁至第46頁、第51頁至第55頁) ⒌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5月6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56706號函、111年5月24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66484號函、111年6月16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7758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婉琴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二卷第73頁至第76頁、警三卷第51頁至第55頁、偵三卷第79頁至第83頁、偵六卷第29頁至第34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03242號函、111年5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6756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婉琴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份(警一卷第37頁至第57頁、警三卷第37頁至第49頁) ⒎虛擬錢包國內交易所比對結果截圖1紙(警一卷第59頁) ⒏LINE對話群組名稱「小智、俊達、琴」對話紀錄截圖1份(含李婉琴傳送之虛擬貨幣USDT泰達幣轉帳、交易、提幣截圖)(警一卷第115頁至第203頁、第247頁至第289頁、警三卷第16頁至第39頁、偵一卷第19頁至第50頁) ⒐李婉琴提供之Messenger兼職訊息、投資廣告訊息截圖6張(警一卷第63頁、第245頁、偵四卷第71頁至第74頁) 李婉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03.19 13:55 100,000 111.03.20 12:15 100,000 李婉琴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1年3月20日13時16分轉帳100,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 陳玠翔 自111年3月14日起,以臉書、LINE通訊軟體陸續向陳玠翔佯稱可透過該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豐厚云云,待陳玠翔投資後又向其佯稱提領款項需繳交海外保證金,繳納後即可辦理出款云云,致陳玠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李婉琴右列帳戶內。 111.03.21 16:41 40,000 李婉琴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3月21日16時42分轉帳100,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此筆款項為附表編號2、7、11被害人均匯入款項後,由李婉琴一次將款項轉匯) 111偵27034 ⒈陳玠翔111年4月5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9頁至第13頁) ⒉【陳玠翔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切結書各1份(警五卷第15頁至第17頁、第23頁) ⒊麻豆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玠翔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1份、活期存款往來明細截圖1張(警五卷第29頁、第41頁、第47頁) ⒋陳玠翔提供其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你的彩研ㄦ(SaSa)」、「Quanwei Markets服務」、「Payment center」、「招財貓打工PT」、「妮可(nico小客服)」對話紀錄截圖39張(警五卷第51頁至第71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03242號函、111年5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6756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婉琴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份(警一卷第37頁至第57頁、警三卷第37頁至第49頁) ⒍虛擬錢包國內交易所比對結果截圖1紙(警一卷第59頁) ⒎LINE對話群組名稱「小智、俊達、琴」對話紀錄截圖1份(含李婉琴傳送之虛擬貨幣USDT泰達幣轉帳、交易、提幣截圖)(警一卷第115頁至第203頁、第247頁至第289、警三卷第16頁至第39頁、偵一卷第19頁至第50頁) ⒏李婉琴提供之Messenger兼職訊息、投資廣告訊息截圖6張(警一卷第63頁、第245頁、偵四卷第71頁至第74頁) 李婉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林冠宇 自111年3月9日起,以臉書、LINE通訊軟體陸續向林冠宇佯稱可代操網路博奕遊戲平台內遊戲,僅需收取獲利一半作為代操費用,獲利豐厚云云,待林冠宇委託代操後又以需補積分、提領需支付稅金、保證金,繳納後即可辦理出款云云,致林冠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李婉琴右列帳戶內。 111.03.21 20:23 30,000 李婉琴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3月21日21時13分轉帳100,000元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②111年3月21日21時18分轉帳139,000元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附表編號3、4、8被害人款項均匯入後,再由李婉琴以上開2次轉帳將款項轉出) 111偵17574 ⒈林冠宇111年3月23日警詢筆錄(偵二卷第13頁至第16頁) ⒉【林冠宇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二卷第23頁至第29頁) ⒊林冠宇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臺幣轉帳交易成功頁面截圖1張(偵二卷第37頁) ⒋林冠宇提供其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馴龍高手(Win)」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二卷第39頁至第53頁) ⒌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5月6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56706號函、111年5月24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66484號函、111年6月16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7758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婉琴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二卷第73頁至第76頁、警三卷第51頁至第55頁、偵三卷第79頁至第83頁、偵六卷第29頁至第34頁) ⒍虛擬錢包國內交易所比對結果截圖1紙(警一卷第59頁) ⒎LINE對話群組名稱「小智、俊達、琴」對話紀錄截圖1份(含李婉琴傳送之虛擬貨幣USDT泰達幣轉帳、交易、提幣截圖)(警一卷第115頁至第203頁、第247頁至第289、警三卷第16頁至第39頁、偵一卷第19頁至第50頁) ⒏李婉琴提供之Messenger兼職訊息、投資廣告訊息截圖6張(警一卷第63頁、第245頁、偵四卷第71頁至第74頁) 李婉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03.21 20:24 30,000 111.03.21 20:26 40,000 4 李翰彥 自111年3月15日起,以交友軟體TINDER、LINE通訊軟體陸續向李翰彥佯稱可透過該投資網站投資代操獲利豐厚云云,待李翰彥投資後又向其佯稱提領款項需繳交稅金,繳納後即可辦理出款云云,致李翰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李婉琴右列帳戶內。 111.03.21 20:52 50,000 李婉琴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3月21日21時13分轉帳100,000元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②111年3月21日21時18分轉帳139,000元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附表編號3、4、8被害人款項均匯入後,再由李婉琴以上開2次轉帳將款項轉出) 111偵21137、 111偵23602 ⒈李翰彥111年4月17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31頁至第35頁) ⒉李翰彥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分析顧問Frank」對話紀錄截圖4張(警三卷第57頁至第58頁) ⒊李翰彥提供之網路銀行APP匯款紀錄截圖1張(警三卷第59頁) ⒋【李翰彥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四卷第41頁至第43頁、第50頁至第53頁、第60頁至第64頁) ⒌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5月6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56706號函、111年5月24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66484號函、111年6月16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7758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婉琴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二卷第73頁至第76頁、警三卷第51頁至第55頁、偵三卷第79頁至第83頁、偵六卷第29頁至第34頁) ⒍虛擬錢包國內交易所比對結果截圖1紙(警一卷第59頁) ⒎LINE對話群組名稱「小智、俊達、琴」對話紀錄截圖1份(含李婉琴傳送之虛擬貨幣USDT泰達幣轉帳、交易、提幣截圖)(警一卷第115頁至第203頁、第247頁至第289、警三卷第16頁至第39頁、偵一卷第19頁至第50頁) ⒏李婉琴提供之Messenger兼職訊息、投資廣告訊息截圖6張(警一卷第63頁、第245頁、偵四卷第71頁至第74頁) 李婉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03.21 20:53 10,000 5 孫靖宜 自111年2月28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陸續向孫靖宜佯稱可透過該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豐厚云云,致孫靖宜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李婉琴右列帳戶內。 111.03.21 16:04 10,000 李婉琴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3月21日16時55分轉帳142,650元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1偵21137 ⒈孫靖宜111年4月20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21頁至第25頁) ⒉孫靖宜提供之網路銀行APP交易成功頁面截圖1張(警三卷第71頁) ⒊孫靖宜提供其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Hanni」、「Martin」、「Arthur」、「吳璇」、「客服」對話紀錄截圖99張、投資平台CN Millionaire頁面截圖2張(警三卷第75頁至第139頁) ⒋【孫靖宜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三卷第145頁至第146頁) ⒌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5月6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56706號函、111年5月24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66484號函、111年6月16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7758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婉琴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二卷第73頁至第76頁、警三卷第51頁至第55頁、偵三卷第79頁至第83頁、偵六卷第29頁至第34頁) ⒍虛擬錢包國內交易所比對結果截圖1紙(警一卷第59頁) ⒎LINE對話群組名稱「小智、俊達、琴」對話紀錄截圖1份(含李婉琴傳送之虛擬貨幣USDT泰達幣轉帳、交易、提幣截圖)(警一卷第115頁至第203頁、第247頁至第289、警三卷第16頁至第39頁、偵一卷第19頁至第50頁) ⒏李婉琴提供之Messenger兼職訊息、投資廣告訊息截圖6張(警一卷第63頁、第245頁、偵四卷第71頁至第74頁) 李婉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曾榆旻 自111年3月中旬某日起,以交友軟體OMI、LINE通訊軟體陸續向曾榆旻佯稱可透過該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豐厚云云,待曾榆旻投資後又向其佯稱帳戶錯誤需繳交權利金,繳納後即可辦理出款云云,致曾榆旻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李婉琴右列帳戶內。 111.03.21 12:42 450,000 李婉琴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3月21日12時52分轉帳500,000元至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1偵21137 ⒈曾榆旻111年4月24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13頁至第19頁) ⒉曾榆旻提供之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警三卷第61頁) ⒊曾榆旻提供投資平台第honeix Max頁面截圖、曾榆旻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執行長-奕彰」對話紀錄截圖6張(警三卷第65頁至第69頁) ⒋【曾榆旻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三卷第143頁至第144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03242號函、111年5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6756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婉琴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份(警一卷第37頁至第57頁、警三卷第37頁至第49頁) ⒍虛擬錢包國內交易所比對結果截圖1紙(警一卷第59頁) ⒎LINE對話群組名稱「小智、俊達、琴」對話紀錄截圖1份(含李婉琴傳送之虛擬貨幣USDT泰達幣轉帳、交易、提幣截圖)(警一卷第115頁至第203頁、第247頁至第289、警三卷第16頁至第39頁、偵一卷第19頁至第50頁) ⒏李婉琴提供之Messenger兼職訊息、投資廣告訊息截圖6張(警一卷第63頁、第245頁、偵四卷第71頁至第74頁) 李婉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王仁宏 自111年3月20日起,以臉書、LINE通訊軟體陸續向王仁宏佯稱可代操網路博奕遊戲平台內遊戲,僅需收取獲利一半作為代操費用,獲利豐厚云云,致王仁宏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李婉琴右列帳戶內。 111.03.21 16:38 20,000 李婉琴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3月21日16時42分轉帳100,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此筆款項為附表編號2、7、11被害人均匯入款項後,由李婉琴一次將款項轉匯) 111偵22621 ⒈王仁宏111年3月22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5頁至第16頁) ⒉元大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仁宏綜合存款存摺封面翻拍照片1張、王仁宏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暱稱「魔龍達人」對話紀錄截圖(含王仁宏傳送之交易成功頁面)1份(警一卷第21頁至第31頁) ⒊【王仁宏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警一卷第213頁至第219頁、第233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03242號函、111年5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6756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婉琴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份(警一卷第37頁至第57頁、警三卷第37頁至第49頁) ⒌虛擬錢包國內交易所比對結果截圖1紙(警一卷第59頁) ⒍LINE對話群組名稱「小智、俊達、琴」對話紀錄截圖1份(含李婉琴傳送之虛擬貨幣USDT泰達幣轉帳、交易、提幣截圖)(警一卷第115頁至第203頁、第247頁至第289、警三卷第16頁至第39頁、偵一卷第19頁至第50頁) ⒎李婉琴提供之Messenger兼職訊息、投資廣告訊息截圖6張(警一卷第63頁、第245頁、偵四卷第71頁至第74頁) 李婉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王薛舜 自111年3月15日起,以交友軟體、LINE通訊軟體陸續向王薛舜佯稱可透過該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豐厚云云,待王薛舜投資後又向其佯稱因王薛舜操作失當需支付操作費云云,致王薛舜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李婉琴右列帳戶內。 111.03.21 20:36 50,000 李婉琴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3月21日21時13分轉帳100,000元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②111年3月21日21時18分轉帳139,000元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附表編號3、4、8被害人款項均匯入後,再由李婉琴以上開2次轉帳將款項轉出) 111偵21137 ⒈王薛舜111年4月17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27頁至第30頁) ⒉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5月6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56706號函、111年5月24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66484號函、111年6月16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7758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婉琴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二卷第73頁至第76頁、警三卷第51頁至第55頁、偵三卷第79頁至第83頁、偵六卷第29頁至第34頁) ⒊虛擬錢包國內交易所比對結果截圖1紙(警一卷第59頁) ⒋LINE對話群組名稱「小智、俊達、琴」對話紀錄截圖1份(含李婉琴傳送之虛擬貨幣USDT泰達幣轉帳、交易、提幣截圖)(警一卷第115頁至第203頁、第247頁至第289、警三卷第16頁至第39頁、偵一卷第19頁至第50頁) ⒌李婉琴提供之Messenger兼職訊息、投資廣告訊息截圖6張(警一卷第63頁、第245頁、偵四卷第71頁至第74頁) 李婉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周佩萱 自111年2月間某日起,以臉書、LINE通訊軟體陸續向周佩萱佯稱可透過該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保本專案,獲利豐厚云云,待周佩萱投資後又向其佯稱因周佩萱操作失當需再投入資金云云,致周佩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李婉琴右列帳戶內。 111.03.22 12:08 300,000 李婉琴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3月22日12時11分轉帳300,000元至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②111年3月22日12時26分轉帳100,000元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③111年3月22日12時30分轉帳60,000元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④111年3月22日12時34分以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元。 ⑤111年3月22日12時35分轉帳30,000元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⑥111年3月22日15時45分轉帳300,000元至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⑦111年3月22日下午4時56分轉帳500,000元至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1偵續125 ⒈周佩萱111年3月24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6頁至第7頁反面) ⒉【周佩萱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重慶北路派出所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刑案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警二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15頁至第16頁反面、第19頁至第19反面、第29頁至第32頁、第69頁) ⒊周佩萱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5張(警二卷第34頁反面至第35反面) ⒋周佩萱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永利虛擬貨幣操作介面截圖各1份(警二卷第36頁至第68頁反面)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03242號函、111年5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6756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婉琴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份(警一卷第37頁至第57頁、警三卷第37頁至第49頁) ⒍虛擬錢包國內交易所比對結果截圖1紙(警一卷第59頁) ⒎LINE對話群組名稱「小智、俊達、琴」對話紀錄截圖1份(含李婉琴傳送之虛擬貨幣USDT泰達幣轉帳、交易、提幣截圖)(警一卷第115頁至第203頁、第247頁至第289、警三卷第16頁至第39頁、偵一卷第19頁至第50頁) ⒏李婉琴提供之Messenger兼職訊息、投資廣告訊息截圖6張(警一卷第63頁、第245頁、偵四卷第71頁至第74頁) 李婉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03.22 12:16 200,000 111.03.22 15:40 300,000 111.03.22 16:49 500,000 10 張祺 自111年3月14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陸續向張祺佯稱可透過該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豐厚云云,待張祺投資後又向其佯稱因張祺跟錯單、帳戶填寫錯誤,需再投入資金、人事費用、工程師修改資料費用云云,致張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李婉琴右列帳戶內。 111.03.22 18:50 30,000 李婉琴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3月22日19時06分轉帳100,000元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1偵23133 ⒈張祺111年4月2日警詢筆錄(偵六卷第10頁至第13頁) ⒉【張祺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六卷第35頁至第36頁、第41頁、第43頁) ⒊張祺提供之中國信託網路銀行APP交易成功頁面截圖1張(偵六卷第57頁) ⒋張祺提供其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梁瑄喬Chiao」、「技術師-Frank」、「GMOinterne線上專人客服」截圖3張(偵六卷第59頁) ⒌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5月6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56706號函、111年5月24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66484號函、111年6月16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7758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婉琴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二卷第73頁至第76頁、警三卷第51頁至第55頁、偵三卷第79頁至第83頁、偵六卷第29頁至第34頁) ⒍虛擬錢包國內交易所比對結果截圖1紙(警一卷第59頁) ⒎LINE對話群組名稱「小智、俊達、琴」對話紀錄截圖1份(含李婉琴傳送之虛擬貨幣USDT泰達幣轉帳、交易、提幣截圖)(警一卷第115頁至第203頁、第247頁至第289、警三卷第16頁至第39頁、偵一卷第19頁至第50頁) ⒏李婉琴提供之Messenger兼職訊息、投資廣告訊息截圖6張(警一卷第63頁、第245頁、偵四卷第71頁至第74頁) 李婉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彭偉哲 自111年3月20日起,以臉書、LINE通訊軟體陸續向彭偉哲佯稱可代操網路博奕遊戲平台內遊戲,獲利豐厚云云,致彭偉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李婉琴右列帳戶內。 111.03.21 16:41 30,000 李婉琴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3月21日16時42分轉帳100,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此筆款項為附表編號2、7、11被害人均匯入款項後,由李婉琴一次將款項轉匯) 111偵28104 ⒈彭偉哲111年3月23日警詢筆錄(警六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⒉【彭偉哲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三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六卷第15頁至第16頁、第27頁至第29頁、第35頁) ⒊彭偉哲提供之網路銀行APP交易成功頁面截圖1張(警六卷第21頁) ⒋彭偉哲提供其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及投注網站轉帳頁面截圖7張(警六卷第23頁至第25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03242號函、111年5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6756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婉琴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份(警一卷第37頁至第57頁、警三卷第37頁至第49頁) ⒍虛擬錢包國內交易所比對結果截圖1紙(警一卷第59頁) ⒎LINE對話群組名稱「小智、俊達、琴」對話紀錄截圖1份(含李婉琴傳送之虛擬貨幣USDT泰達幣轉帳、交易、提幣截圖)(警一卷第115頁至第203頁、第247頁至第289、警三卷第16頁至第39頁、偵一卷第19頁至第50頁) ⒏李婉琴提供之Messenger兼職訊息、投資廣告訊息截圖6張(警一卷第63頁、第245頁、偵四卷第71頁至第74頁) 李婉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