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00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09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13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13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14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25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3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雅馨
選任辯護人 黃冠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9
38號、第24822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2399、22916、
23322、23700、24189、25292、26288、26339、27914、27390、
28617、28621、30460、31213、31629號;111年度軍偵字第23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無罪。
理 由
壹、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
被告丙○○於民國111年3月7日,在交友軟體結識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嘉義37BOY」(或「BOY」)之成 年男子,對方自稱係大華集團員工,先後以要存錢買房、投 資虛擬貨幣為由,要求丙○○提供個人帳戶資料,並以其所提 供之帳戶供他人匯入款項,再由丙○○轉匯至其他帳戶。丙○○ 明知其與「嘉義37BOY」素未謀面且不相識,毫無信賴關係 ,又明知金融帳戶除供作存款用途外,其功能係在於資金之 匯入與匯出,倘任意將自己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不詳之第三人 作為匯入款項使用,並配合對方指示將來源不明之款項轉匯 至其他帳戶,極有可能係為詐欺集團提領不法詐欺犯罪所得 ,用來掩飾詐騙款項之實際去向,竟與「嘉義37BOY」及其 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之共 同犯意聯絡,由被告提供其所申辦之凱基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00號)、玉山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中國
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永豐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資料(含玉山銀行及永豐銀行之 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嘉義37BOY」。該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隨後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被害人劉依忞、盧寶鈴 、潘怡靜、吳兆鴻、許安宏、廖育賢、劉軍甫、王懷澤、包 家榮、陳緯任、謝浚豪、柳俊旭、何高任、黃晉威、陳志政 、賴靜琳、張凱蓁、林秀穎、乙○○、李信東、郭秉庭、李靜 誼、劉世勛、蔡昊洧、卓財龍、張凱瑋,致被害人劉依忞等 人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分別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丙○○再依 「嘉義37BOY」之指示,將該等款項轉匯至「嘉義37BOY」指 定之帳戶,以上述方式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嗣上 揭被害人等發覺受騙,陸續報警處理,始次第查獲上情。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 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 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 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 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 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 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再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 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 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 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 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 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 之諭知。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丙○○涉有上開罪嫌,係以:附表所示「證據 」欄及「其他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為其論據。肆、訊據被告丙○○固不否認有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提供其所 申請設立之凱基銀行、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永豐銀行 帳戶資料,及玉山銀行和永豐銀行的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全 部簡稱本案帳戶資料)予真實姓名不詳暱稱「嘉義37BOY」之
人,且依照對方指示將附表所示被害人因遭「嘉義37BOY」 所屬詐欺集團詐騙而轉入本案帳戶內之款項轉出至「嘉義37 BOY」所指定之帳戶,導致該等遭詐騙款項均去向不明等事 實,惟堅詞否認有與「嘉義37BOY」所屬詐騙集團共同詐欺 或洗錢之犯意聯絡,辯稱:我也是受害人,我跟「嘉義37BO Y」認識大約1個月,他有跟我提到要跟我結婚,我就把他當 作另外一半,所以才把帳戶交給他,是「嘉義37B0Y」騙被 害人、把錢轉帳過來的等語;被告之辯護人則辯稱:被告因 網路交友軟體「BEEBAR」認識「嘉義37Boy」並與之交往。 嗣「嘉義37Boy」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被告表示欲與之結婚 生子,並以「老公」「老婆」互稱,並在LINE通話中要求被 告提供金融帳戶供其使用,被告現年僅26歲,未婚無子女, 為專科肄業之教育程度,與「嘉義37Boy」認識前僅有從事 保全之工作經驗,因未曾談過戀愛,第一次有人與其如此親 密之對話後,遂迅速墜入愛河,受「嘉義37Boy」甜言蜜語 之誘惑,深陷「嘉義37Boy」所設之感情陷阱,主觀上認定 其與「嘉義37Boy」間存有情感依附關係的錯覺,因而充分 信賴對方,無法謹慎、冷靜思考對方所述是否合理而未察覺 異狀,而陸續提供所有之上揭本案帳戶資料供「嘉義37Boy 」使用,並依照其指示買賣虛擬貨幣。被告客觀上雖有提供 帳戶資料之行為,但係遭感情詐騙始交付帳戶資料,無詐欺 取財之犯意。被告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於103年起即患有 非特定之社交焦慮症,依照及其智識程度、單純封閉之生活 環境、素行,自可能因不諳法律,而誤信「嘉義37Boy」所 言為真,因此瓦解心防,未能小心求證,而將本案上開帳戶 供其使用;被告若非認為「嘉義37Boy」為自身之真命天子 ,可與之白頭偕老,豈會如此親密應對方要求傳送自身裸照 予對方以示對本段愛情之忠誠【被證3】?豈會讓自身陷入 人財兩失之萬丈深淵?此再再顯示被告主觀上確無共同詐欺 取財或洗錢之犯罪故意等語。
伍、經查:
一、被告丙○○於111年3月7日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真實姓名不 詳、暱稱「嘉義37BOY」之人,並依該人指示,將附表所 示被害人等因遭「嘉義37BOY」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 匯入被告所有本案帳戶之款項轉出等事實,有附表所示「 證據」欄及「其他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存卷可稽, 堪可認定。
二、被告丙○○既以前詞置辯,則本件應審酌者即為:被告是否 明知或者有預見其所提供之本案帳戶資料可能遭詐欺集團 作為詐騙附表所示被害人所用而有本件犯罪之不確定故意
。查:
(一)現今詐騙集團不斷更新、變化詐欺手法,以各種名目騙 取帳戶用以存取向他人詐騙取得之現金,作為逃避司法 追緝之手段,雖經政府、金融機構極力宣導,媒體亦經 常大幅報導,然民眾遭詐騙之情事仍一再發生,其中不 乏智識程度甚高或生活經驗甚豐之人仍不敵詐騙集團之 話術而受騙,更不乏面對廣經宣導之詐騙手法猶未能及 時察覺有異者,足見對於社會事務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 原本即因人而異,顯非僅憑學識、工作或社會經驗即可 全然識破詐欺集團之詐騙手法,是若一般人會因詐騙集 團成員言詞相誘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則金 融帳戶持有人因某種原因陷於錯誤,進而交付帳戶資料 者,亦非無可能,並非必然係出於詐欺之意思而為之。 基此,被告雖有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真實姓名不詳、暱 稱「嘉義37BOY」之人,並依其指示將款項轉出之客觀 行為,然揆諸前揭說明,此非必然出於與「嘉義37BOY 」或其所屬詐欺集團共同犯詐欺或洗錢罪之犯意所為, 實亦不排除有被告因個人原因而掉入詐騙集團話術之陷 阱,因而提供金融帳戶並為之轉帳之可能性存在。非可 僅因被告有此客觀行為即遽認被告對其所提供之上開四 個帳戶資料,將遭詐騙集團用以存放詐騙所得款項一情 已有預見,而遽論以詐欺及洗錢之罪名,先予敘明。 (二)而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方法(除對附表所示「其他證 據」欄證據編號5),僅能證明【「嘉義37BOY」取得被 告所交付之本案帳戶資料後,「嘉義37BOY」所屬詐欺 集團成員即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騙,被告嗣復依 「嘉義37BOY」指示,將被害人等因遭詐騙而轉入附表 所示本案帳戶之款項轉出】此一前開經本院認定而為被 告所不爭執之事實。然尚不得憑此即遽認被告可預見所 提供之本案帳戶資料將遭詐欺集團作為詐騙或洗錢所用 ,而論以詐欺或洗錢罪。
(三)觀之公訴意旨提出附表所示「其他證據」欄證據編號5 ,以及被告丙○○及辯護人提出之被告與「嘉義37BOY」 對話檔案(見卷附光碟),被告與「嘉義37BOY」成立群 組,自111年3月8日起,幾乎每日都有聊天對話【本判 決附件僅自光碟內截取部分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前及 提供後數日內之對話,全文詳見光碟檔案】,其二人之 對話與一般出售或出租帳戶者和詐欺集團間之對話迥異 :
⒈「嘉義37BOY」於對話中稱呼被告為「寶貝」、「家屬」
、「老婆」、「賢妻良母」,要被告幫他生小孩;被告 則稱「嘉義37BOY」為「親愛的」、「老公」。二人並 互相傳情予對方表達「愛你」。
⒉被告跟「嘉義37BOY」閒話家常,談論自己的工作內容、 工作中的不如意、日常的情緒、和家人相處的互動情形 等,並會關心「嘉義37BOY」的工作狀況、情緒,與「 嘉義37BOY」分享喜歡的歌曲,並傳送自己錄製的唱歌 音檔和「嘉義37BOY」分享,在意「嘉義37BOY」的感受 ;「嘉義37BOY」亦不時關心的工作、身體狀況,叮嚀 被告騎車不要太快,應注意安全、身體健康等;兩人在 對話中,發現對方可能與其他異性互動時,均會展現醋 意,甚至有許多關於性行為的言詞,並規劃未來婚後共 同租屋居住、生子。
⒊被告數次自拍全身或半身穿衣或裸露身體的相片,以及 住處房間等個人私密空間相片傳送予「嘉義37BOY」, 向其表達「你是我想一起的人」、「我很專一...只有 你和我自己和我家人可以聊」、「愛你」等語。 ⒋由被告與「嘉義37BOY」之互動模式可知,被告與「嘉義 37BOY」雖未曾謀面,且被告不知「嘉義37BOY」之真實 姓名資料,然其主觀上已將「嘉義37BOY」視同即將論 及婚嫁之另一半,至親之人,對「嘉義37BOY」之信賴 程度不亞於一般互動關係良好之夫妻,參以被告前即傳 送大華集團公司之聯結,向被告表示其負責公司的網路 防火牆,且對被告佯稱因公至廈門出差、住防疫旅館, 並對傳送某男子臉部、與他人在類似餐廳合影及在旅店 等處之相片,對被告佯稱係其自拍照,以取信於被告, 因此被告於未加細問即同意提供本案帳戶資料,甚且詢 問「嘉義37BOY」是否要用來「投資」、「你不會是要 給我錢吧」?甚至編織「嘉義37BOY」投資賺得的錢是 用來與其租屋同住(見附件111年3月30日、同年4月7日 、9日對話紀錄)之未來藍圖。
⒌由被告發現帳戶遭凍結,無法提領時詢問「嘉義37BOY」 後之反應,亦足認被告主觀上認為被告提供之現金來源 是合法,是公司客戶不明瞭狀況而導致之異常現象(見 附件111年5月19日對話紀錄)。
⒍綜上,被告丙○○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被告因陷入「嘉 義37BOY」編織之愛情陷阱,誤信「嘉義37BOY」係出於 真意與其交往,被其甜言蜜語所迷網,而提供本案帳戶 供其使用等語,核與卷附被告與「嘉義37BOY」之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內容(含光碟)相符,可以採信。足認被告
提供帳戶資料予「嘉義37BOY」,並協助其將款項轉出 ,與一般情侶、夫妻間出於信賴而提供之情形無異,並 未違反一般社會常情。
陸、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僅能證明被告丙○○ 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嘉義37BOY」,並將款項轉帳至「 嘉義37BOY」所指定之帳戶,然根據卷附資料(含光碟內被告 與「嘉義37BOY」對話檔案)顯示,被告應係遭「嘉義37BOY 」所編織之情網所迷惑,而提供本案帳戶資料,要難認被告 有與「嘉義37BOY」共同詐欺之犯意甚明。此外,綜觀全卷 ,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於交付本件帳戶資料及轉帳時 ,對於「嘉義37BOY」為詐欺集團成員,且本案帳戶資料將 遭詐欺集團使用於詐欺取財、洗錢,其所提領之款項可能為 他人遭詐騙之款項等情,有所認識、預見及容任。從而,本 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柒、退併辦部分:
一、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992 9號)意旨略以:被告丙○○於前述時、地提供永豐銀行帳 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暱稱「BOY」之詐欺集團成員 後,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9日,以LINE暱稱「意思」 向許忠憲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信達國際資本」可獲利 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同年5月17日下午4時39分許,以 網路匯款10萬元至被告永豐銀行帳戶,再由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將該筆匯款轉匯至其他帳戶後領取一空。嗣許忠憲 察覺有異,始報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 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 之幫助洗錢罪等語。
二、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就其認有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 關係之他部分事實,函請法院併辦,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 之請求,其目的僅在促使法院之注意,法院如併同審理, 固係審判上不可分法則之適用所使然,如認不成立犯罪或 無裁判上、實質上一罪關係,自不能併予裁判,僅須說明 其理由及無從併辦之意旨即可(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 3276號、第3102號、97年度台上字第2932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經查,被告丙○○本案被訴犯詐欺、洗錢罪部分,業經本院 為無罪之諭知,則上開移送併辦部分,與上開無罪部分, 即無一罪關係,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為審理。從 而,此移送併辦部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提起公訴,檢察官羅瑞昌、吳梓榕、董和平追加起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詐騙事實(民國/新臺幣) 證據 111年度金訴字第1009號起訴部分 1 劉依忞於111年4月3日之後某時,加入博奕投資平台,該平台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稱依指示儲值款項即可獲利等語,致劉依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5,000元至被告凱基銀行帳戶。 1.劉依忞於警詢中之證述(警1卷第7至10頁)。 2.劉依忞與前揭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執據(警1卷第15至20頁)。 2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11時45分許透過交友軟體結識盧寶鈴,嗣向盧寶鈴佯稱:可代為操作虛擬幣並獲利等語,致盧寶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5萬1,000元至被告永豐銀行帳戶。 1.盧寶鈴於警詢中之證述(警1卷第11至12頁)。 2.盧寶鈴與前揭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執據(警1卷第25至46頁) 3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0日透過通訊軟體結識潘怡靜,嗣邀集潘怡靜加入博奕投資平台,佯稱依指示儲值款項即可獲利等語,致潘怡靜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匯款1萬元2筆、3萬元、1萬5,000元、1萬4,000元至被告凱基銀行帳戶;又分別匯款3萬元5筆、1萬5,000元、3萬2,000元、670元至被告玉山銀行帳戶。 1.潘怡靜於警詢中之證述(警2卷第9至11頁)。 2.潘怡靜與前揭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執據(警2卷第13至21頁) 111年度金訴字第1091號追加起訴部分 4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暱稱之人透過通訊軟體LINE認識吳兆鴻後,佯稱:可推薦嘉盛國際資本網站供投資獲利云云,致吳兆鴻陷於錯誤,而分別於111年5月17日9時36分許及40分許,依對方指示操作行動網銀轉帳方式,陸續匯款5萬元及5萬元,合計10萬元至上開永豐銀行帳戶內。 1.吳兆鴻於警詢中之證述(警3卷第5至6、7至8頁)。 2.吳兆鴻所提出之渠與詐騙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銀交易明細及所有銀行之存摺內頁明細等資料(警3卷第69至87頁) 5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6日某時許,以暱稱「陳雅吟」之人透過手機APP「北京陌陌科技」 軟體認識許安宏後,佯稱:可推薦投資網路AZY商城獲利云云,致許安宏陷於錯誤,而於111年5月16日某時許,依對方指示前往銀行採臨櫃匯款方式,匯款13萬2,000元至被告玉山銀行帳戶內。 1.許安宏於警詢中之證述(警4卷第11至13頁)。 2.許安宏所提出之渠與詐騙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銀交易明細及所有銀行之存摺封面(含內頁明細)等資料(警4卷第29至41頁) 6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7日某時許,以暱稱 「陳靜研」之人透過通訊軟體LINE認識廖育賢後,佯稱:可介紹外匯平台投資美金獲利云云,致廖育賢陷於錯誤,而分別於111年5月10日22時26分許及27分許,依對方指示操作行動網銀轉帳方式,陸續匯款10萬元及8萬元,合計18萬元至被告永豐銀行帳戶內。 1.廖育賢於警詢中之證述(警4卷第53至57頁)。 2.廖育賢所提出之渠與詐騙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銀交易明細、ATM客戶交易明細表及所有銀行、郵局之存摺封面(含內頁明細)等資料(警4卷第59至75頁) 7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5日某時許,以暱稱「perfect」之人透過通訊軟體LINE認識劉軍甫後,佯稱:可介紹投資平台購買美金獲利云云,致劉軍甫陷於錯誤,而於111年5月17日11時35分許,依對方指示前往銀行採臨櫃匯款方式,匯款30萬元至被告永豐銀行帳戶內。 1.劉軍甫於警詢中之證述(警5卷第59至61、63至66頁)。 2.劉軍甫所提出之交易指示單1份(警5卷第175頁) 8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日18時42分許,以暱稱「李夢婷」之人透過手機APP「OMI」交友軟體認識王懷澤後,佯稱:可介紹外匯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王懷澤陷於錯誤,而分別於111年5月2日18時42分許、44分許及19時16分許,依對方指示操作行動網銀轉帳方式,陸續匯款3萬元、3萬元及3萬元,合計9萬元至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以及於同年月13日19時38分許,依對方指示操作銀行ATM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至被告永豐銀行帳戶內。 1.王懷澤於警詢中之證述(警6卷第17至20頁)。 2.王懷澤所提出之渠與詐騙集團成員間網銀交易明細、ATM客戶交易明細表及所有銀行之存摺封面等資料(警6卷第41至46頁) 9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日20時許,以暱稱「林馨安」之人透過網路交友平台cheers認識包家榮後,雙方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聯繫,對方佯稱:可提供電商平台供其賺錢云云,致包家榮陷於錯誤,而分別於111年5月16日10時6分許及12時29分許,依對方指示操作行動網銀轉帳方式,陸續匯款1萬2,000元及2萬元,合計3萬2,000元至被告玉山銀行帳戶內。 1.包家榮於警詢中之證述(警6卷第21至24頁)。 2.包家榮所提出之渠與詐騙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銀交易明細及所有銀行之存摺封面等資料(警6卷第47至49頁、第61至69頁) 10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某時許,以暱稱「景慧馨」之人透過臉書認識陳緯任後,佯稱:可介紹慕斯達發商城的網拍供其投資獲利云云,致陳緯任陷於錯誤,而於111年5月16日13時21分許,依對方指示操作銀行ATM轉帳方式,匯款1萬元至被告玉山銀行帳戶內。 陳緯任於警詢中之證述(警6卷第25至26頁)。 11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某時許,以暱稱「劉銹雯」之人透過臉書認識謝浚豪後,佯稱:可介紹匯智信金融平台供其投資賺錢云云,致謝浚豪陷於錯誤,而於111年5月16日15時49分許,依對方指示操作行動網銀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至被告永豐銀行帳戶內。 1.謝浚豪於警詢中之證述(警6卷第27至29頁)。 2.謝浚豪所提出之渠與詐騙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銀交易明細及所有銀行之存摺封面(含內頁明細)等資料(警6卷第79至94頁) 12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以暱稱「檸檬超萌」之人透過網路交友平台Partying認識柳俊旭後,雙方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聯繫,對方佯稱:建議可透過Mustafa平台投資賺錢云云,致柳俊旭陷於錯誤,而於111年5月16日17時17分許,依對方指示操作銀行ATM轉帳方式,匯款1萬元至被告永豐銀行帳戶內。 1.柳俊旭於警詢中之證述(警6卷第31至34頁)。 2.柳俊旭所提出之渠等與詐騙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ATM客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警6卷第95至100頁) 13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暱稱「彗星」之人透過手機APP「CHEERS」交友軟體認識何高任後,雙方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聯繫,對方佯稱:可分享販賣平台供其投資賺錢云云,致何高任陷於錯誤,而於111年5月17日15時55分許,依對方指示操作行動網銀轉帳方式,匯款2萬元至被告永豐銀行帳戶內。 1.何高任於警詢中之證述(警6卷第35至40頁)。 2.何高任所提出之渠與詐騙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銀交易明細、ATM客戶交易明細表及所有銀行、郵局之存摺封面(含內頁明細)等資料(警6卷第101至127頁、第133至135) 14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5日某時許,以暱稱「段瑩瑩」之人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黃晉威後,雙方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聯繫,對方佯稱:可介紹電商平台供其投資賺錢云云,致黃晉威陷於錯誤,而分別於111年5月16日11時12分許、14分許及16分許,依對方指示操作銀行ATM轉帳方式,陸續匯款5萬元、5萬元及1萬元,合計11萬元至被告玉山銀行帳戶內。 1.黃晉威於警詢中之證述(警7卷第27至31頁)。 2.黃晉威所提出之渠與詐騙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銀交易明細、ATM客戶交易明細表及所有銀行、郵局之存摺封面(含內頁明細)等資料(警7卷第130頁、第143頁、第145至214頁) 15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7日18時許,先在網路刊登投資訊息,復陳志政斯時看見該訊息後,即透過網路連結網址並完成註冊進行投資,致陳志政陷於錯誤,而於111年5月17日9時31分許,依網站客服指示操作行動網銀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至被告永豐銀行帳戶內。 1.陳志政於警詢中之證述(警8卷第81至82頁)。 2.陳志政所提出之渠與詐騙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銀交易明細所有銀行、郵局之存摺封面等資料(警8卷第95頁) 16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暱稱「林文浩」之人透過手機APP「探探」交友軟體認識賴靜琳後,雙方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聯繫,對方佯稱:可介紹慕斯達發商城供其投資獲利云云,致賴靜琳陷於錯誤,而於111年5月17日13時59分許,跨行轉帳8萬元至被告永豐銀行帳戶內。 賴靜琳於警詢中之證述(警8卷第187至188頁)。 17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6日某時許,以暱稱「隨風」之人透過通訊軟體LINE認識張凱蓁後,佯稱:可介紹虛擬貨幣投資管道云云,致張凱蓁陷於錯誤,而分別於111年5月18日11時29分許及12時5分許,依對方指示操作銀行ATM轉帳方式,陸續匯款3萬元及3萬元,合計6萬元至被告永豐銀行帳戶內。 1.張凱蓁於警詢中之證述(警9卷第27至31、33至35頁)。 2.張凱蓁所提出之渠與詐騙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銀交易明細、ATM客戶交易明細表及所有銀行、郵局之存摺封面(含內頁明細)等資料(警9卷第73至91頁、第97至109頁) 18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以暱稱「大華集團」之人透過通訊軟體LINE認識林秀穎後,佯稱:可介紹投資遊戲供其賺錢云云,致林秀穎陷於錯誤,而分別於111年4月27日15時25分許起至同年5月1日10時58分許止,依對方指示操作行動網銀轉帳方式,陸續匯款2萬元6次、1萬3,500元1次、3萬元1次、2萬2,000元1次及1萬6,000元1次,合計10次共20萬1,500元至被告玉山銀行帳戶內。 1.林秀穎於警詢中之證述(警10卷第9至11頁)。 2.林秀穎所提出之渠與詐騙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銀交易明細等資料(警10卷第13至15頁) 111年度金訴字第1131號追加起訴部分 19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5月2日16時24分許,透過網路某社群平台以暱稱「馬淑芬」之人認識乙○○,並互加通訊軟體LINE聯繫,對方佯稱:可教導在網路開店賺錢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於111年5月16日14時28分許,依對方指示操作ATM以匯款方式,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0,400元至被告玉山銀行帳戶內 1.乙○○於警詢中之證述(警11卷第1頁正反面)。 2.乙○○所提出之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畫面(含ATM交易明細照片)1份(警11卷第5至9頁反面) 111年度金訴字第1132號追加起訴部分 20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暱稱「CANDY」在「CHEERS」交友軟體APP認識李信東,雙方互加通訊軟體LINE後,對方佯稱:可分享投資平台供李信東投資賺錢云云,致李信東陷於錯誤,以對方提供的QR CODE加入該投資平台,再依LINE顯示名稱為「在線客服」之不詳人指示,接續於111年5月13日19時37分、19時49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各匯款9萬、1萬元至被告永豐銀行帳戶內。 1.李信東於警詢中之證述(警12卷第9至13頁)。 2.李信東提出之渠等與詐騙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銀交易明細、匯款委託書等資料(警12卷第15至21頁) 21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透過FACEBOOK認識郭秉庭,對方佯稱:可分享投資平台供郭秉庭投資賺錢云云,致郭秉庭陷於錯誤,以對方提供之連結網址加入該投資平台後,依指示於111年5月17日11時許,前往嘉義縣○○鄉○○路0號的京城銀行民雄分行,臨櫃匯款3萬元至被告永豐銀行帳戶內。 1.郭秉庭於警詢中之證述警15卷第13至17頁。 2.郭秉庭提出之渠等與詐騙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銀交易明細、匯款委託書等資料(警15卷第19、35至83頁) 111年度金訴字第1142號追加起訴部分 22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文博」之人與李靜誼互加好友聯繫,佯稱:係其向相親對象並詢問對投資外幣買賣有無興趣云云,致李靜誼陷於錯誤,而分別於111年5月17日13時52分許及53分許,依對方指示操作行動網銀轉帳方式,陸續匯款15萬元及10萬元,合計25萬元至被告永豐銀行帳戶內。 1.李靜誼於警詢中之證述(警13卷第31至37頁)。 2.李靜誼所提出之渠與詐騙集團成員問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畫面、聊天紀錄時序內容及網路銀行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擷圖畫面各1份(警13卷第39至55頁)。 23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初,先透過網路交友軟體APP「soul」以暱稱「樂樂」之人認識劉世勛後,再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聯繫,對方佯稱:本身是外匯分析師,可介紹外匯投資平台供其參考買賣賺錢云云,致劉世勛陷於錯誤,而分別於111年5月3日21時12分許、13分許與同年月11日18時51分許、19時許及同年月18日11時45分許、46分許,依對方指示操作行動網銀轉帳方式,先匯款2次5萬元,合計10萬元至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復匯款10萬元及7萬元,合計17萬元至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再匯款3次10萬元,合計30萬元至被告永豐銀行帳戶內。 1.劉世勛於警詢中之證述(警14卷第7至17頁)。 2.劉世勛所提出之渠與詐騙集團成員問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畫面、聊天紀錄時序內容及網路銀行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擷圖畫面各1份(警14卷第39、53至73頁)。 111年度金訴字第1258號追加起訴部分 24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5月間,以交友軟體結識張凱瑋,並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張凱瑋陷於錯誤,逾111年5月18日12時7分許、8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3萬元至被告永豐銀行帳戶內。 1.張凱瑋於警詢中之證述(警16卷第3至8頁)。 2.張凱瑋提供LINE頭像翻拍畫面及轉帳匯款翻拍畫面資料(警16卷第35、41至43頁) 111年度金訴字第1314號追加起訴部分 25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5月8日間,以臉書社群軟體結識蔡昊洧,並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蔡昊洧陷於錯誤,於111年5月16日13時28分許,匯款50萬7千元至被告永豐銀行帳戶內。 1.蔡昊洧於警詢中之證述(警17卷第3至7頁)。 2.蔡昊洧提供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匯款翻拍畫面資料(警17卷第27至35頁) 26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4月7日間,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卓財龍,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卓財龍陷於錯誤,於111年5月16日17時35分許、37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5萬元至上開永豐銀行帳戶內 1.卓財龍於警詢中之證述(警18卷第5至13頁)。 2.卓財龍提供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匯款翻拍畫面資料(警18卷第25至43頁) 其他證據(即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列之「證據」欄以外之證據): 1.被告凱基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1份(警1卷第53至59頁、同警2卷第27至31頁)。 2.被告玉山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1份(警2卷第35至40頁、同警4卷第133至138頁、同警6卷第171至176頁、同警7卷第39至42頁、同警10卷第21至26頁、同警11卷第2至3頁反面、同警14卷第19至21頁)。 3.被告永豐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1份(警1卷第63至74頁、同併警卷第9至13頁、同警3卷第13至24頁、同警4卷第121至132頁、同警5卷第179至190頁、同警6卷第157至168頁、同警8卷第13至24頁、同警9卷第15至26頁、同警12卷第26至36頁、同警13卷第13至24頁、同警14卷第25至28頁、同警16卷第49至60頁、同警17卷第39至50頁、同警18卷第19至23頁)。 4.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影本、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警10卷第29至33頁、警14卷第29至33頁) 5.被告所提出之其與暱稱「嘉義37Boy」之人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偵2卷第37至437頁)。 附件:截取部分被告丙○○提供之被證1完整對話1內容【第1頁】
111年3月8日:
Boy:寶貝,我可能要去廈門出差10天,負責一個小項目!可以帶家屬喔,你要不要陪我去
被告:抱歉,我工作性質沒辦法出去那麼久!!說是家屬是不是太早
Boy:那你能等我回來嗎?你喜歡什麼禮物!我回來帶給你 等我回來幫你租屋吧!屬於我們兩個人的小屋,怎麼樣?…………………………………
被告:那這樣你可能要先見我父母內!!不然他不會讓我搬。…………………………………
被告:因為我單身很久,他們也怕我一直一個人Boy:好那我到時候先去你家裡見你爸媽
…………………………………
Boy:我想每天晚上抱著你聽你唱歌!喜歡你感情世界的空白,由我一個人填滿!喜歡你的純真!我想擁有你
【第2至3頁】
111年3月9日:
Boy:寶貝,我今天比較忙
被告:我知道阿!所以我都乖乖地,沒有一直傳訊息。畢竟要出差,一定要處理很多事情
Boy:善解人意的老婆
被告:沒有拉!你這樣我好害羞 現在以工作為重,多存點錢,
未來才好過 你明天是幾點出差?去那邊還有辦法用Line嗎?…………………………………
111年3月9日:
被告:也想看看你 (貼圖)
Boy:好哈
被告:叫你拍是不是打擾你吃東西了
Boy:(傳送一戴眼鏡男子相片) 還沒吃,現在去買被告:我的男人就是帥 有沒有環景影片
【第4至5頁】
111年3月15日:
被告:你有小孩?
Boy:我哪來的小孩
被告:照片那個
Boy:你幫我生嗎 我姊的
被告:哦!我吃醋了一下 一瞬間心臟揪了一下
Boy:幫我生一個吧?
…………………………………
被告:(傳送自拍全身照片)
Boy:胸還挺大的
【第6頁】
111年3月15日:
被告:你問我就說 我不會對重要的人語帶保留的………………………………
被告:跟你說唷!只有我最親的人才可以聽到我唱歌。陌生人,我唱歌會直接靜音。
【第8頁】
111年3月16日:
被告:我突然想到你來我家,是要先跟我見過一面,還是你當天要直接出現?
Boy:當然先見面,先發生關係,懷孕了再去你家,奉子成婚被告:先上車後補票的概念
【第9頁】
111年3月16日:
被告:打開後的手掌
Boy:這麼漂亮的手我的它可以讓你握住
被告:拍手讓你先幻想 小小宇
Boy:大大的小小宇
被告:開始有想像了?!沒看過真得。只看過漫畫和打碼的。Boy:你在暗示我給妳看真的
被告:以後有很多機會看嗎?
Boy:你有很多機會可以處理它
被告:剛開始只能用手摸
【第10頁】
111年3月16日:
Boy:晚安寶貝
被告:晚安 親愛的
……………………………
111年3月17日:
被告:(其實比較想聽你的聲音)
Boy:(親親貼圖)
……………………………
Boy:你拍一下胸給我看,一絲不掛的。我要分析一下
【第11頁】
111年3月17日:
Boy:我朋友有個團隊,三個人。專門研究NBA。你去充值一些台幣0000-0000都可以,看你!然後號給我,我拿給他們幫你操盤。只充值一次以後都不用在充了。等著提款就行
【第12頁】
111年3月18日:
Boy:跟你爸聊就好了,反正我跟他很像
被告:感覺不一樣。他是我爸內!你是我想一起的人內!
【第14頁】
111年3月22日:
Boy:過來用你的美手幫我打
被告:打不到 這樣 (貼圖)
Boy:沒叫你K我 手槍
被告:不要一大早就這麼色,你是又做春夢唷?!Boy:半夜發現棉被,被頂到地板上了
被告:工作太忙,沒在自我處理唷!
Boy:自己沒辦法!需要你
被告:你自己去泡冷水澡,它自己就會縮起來了Boy:冷水會變成熱水
被告:你是一個人在外面太孤單膩!!沒有片可以看?!Boy:你拍給我看
【第15頁】
111年3月22日:
Boy:(傳送大華集團網址連結)
…………………………………
Boy:(回覆被告:所以是做證券的公司啊?!)不是,他們三個人專門研究體育的。但是他們自己不賭
被告:可以打開 你自己做的?
Boy:我只負責防火牆,防外部攻擊
【第17頁】
111年3月23日:
被告:我很專一
後,只是想多交朋友而已。不然就只有你和我自己和我家人可以聊。
我就是怕你知道我是和男生聊不高興才說是女生。你如果不高興我這樣,我就不這樣了。反正我也沒和那個人說話了,只是想問機電的問題。
【第17頁】
111年3月24日:
被告:問你一句:愛不愛我
Boy:因為你姊姊的事,所以我回去見面在跟你說。你沒看我這幾天沒跟你聊太多
【第24頁】
111年3月25日:
被告:你是我的驕傲
Boy:好了我該睡了!你也是
被告:吼唷!我講話就這樣
Boy:晚安咯 愛你親愛的
被告:真的很優秀咩 好啦 晚安 愛你
【第25頁】
111年3月26日:
被告:我請姊姊和媽媽這個六日幫我去看租屋
Boy:一個人住會習慣嗎
被告:不習慣也要學習獨立 搞不好前幾天一個人會孤單寂寞
Boy:隔音要好一點 不然到時候我過去時你半夜被告:我隔音好要唱歌 你半夜要霸王硬上弓歐!!Boy:強行進入你的 靈魂
…………………………………
Boy:我回去前你要照顧好自己 不行再生病了
【第27頁】
111年3月26日:
被告:我現在喜歡的就你一個,沒有其他人
Boy:有多喜歡
被告:無限的喜歡
…………………………………
被告:好想要一個擁抱
Boy:給你一個深深的擁抱 (永遠在一起貼圖)
【第30頁】
111年3月27日:
被告:我18禁影片也看不少,所以都可以看
Boy:是嗎?在哪看
被告:你想在哪裡看?
…………………………………
被告:在哪裡
Boy:在我們的租屋,邊看邊…
被告:我們?所以是我這間租屋,還是以後再出去另外租?Boy:你租好了嗎
被告:他們就還沒幫我看 說我挑的不好
Boy:那你就等我回去再說吧!到時候租金我來付就好
【第32頁】
111年3月27日:
Boy:你別讓我抱不動就好
被告:可以抱,直接壓上去也行
…………………………………
Boy:還有腿毛也刮一刮,我要撫摸你大腿
被告:你不是要幫我刮
【第33頁】
111年3月28日:
Boy:我不要
被告:那你想要怎麼按摩眼睛
Boy:柔軟的胸
…………………………………
被告:那你就努力加油,趕快回來,我等你 到時候洗到你呼吸急促
【第34頁】
111年3月28日:
被告:你是打算什麼時候讓我受孕的阿?!
Boy:第一天晚上
被告:排卵期如果對不上就要等
Boy:我的精子充滿活力
………………………………
Boy:銬在哪
被告:銬去我家 還是你想直接上了被銬在床上看,我也是不反對
【第35頁】
111年3月28日:
Boy:10點半妳打開網站,用遊客登。進澳洲幸運5。10點33分30秒時截圖給我看一下 (傳送大華集團網址連結)被告:好,要測試嗎?
Boy:差不多可以這麼說
【第36頁】
111年3月28日:
Boy:內部數據有問題,但不是我負責的範圍 妳能看明白嗎?
【第36頁】
111年3月29日:
被告:(傳送被告月經周期表截圖)
【第41頁】
111年3月30日:
被告:我那兩張私密照你自己存好,我要收回。不然我每次在回味之前的聊天紀錄,看到會不好意思
Boy:妳收回吧!我記在腦海裡了
被告:你的長度和寬度,我也是記著 12點要開始整理房間雜物
【第42頁】
111年3月30日:
Boy:你要帶我健身嗎?我想練腹部和腿,還有拳擊被告:拳擊就算了!萬一以後家暴我怎麼辦
【第43頁】
111年3月30日:
Boy:妳給我個銀行卡號
被告:怎麼突然要卡號
Boy:給了妳就知道 馬上
被告:你不會是要給我錢吧!!
………………………………
Boy:我有個計劃!妳就聽我安排就好
被告:什麼計畫?
Boy:收到沒
………………………………
被告:要做什麼的?投資?
Boy:我在安排。等我忙完
………………………………
111年3月31日:
被告:我做夢夢到那個10000是那來租屋的。你比我早在租的房間裡面,之後我進去房間,看見到處布置著愛心,你甜蜜的看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