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1年度,37號
TNDM,111,重附民,37,2023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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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盧嘉均
洪永真
洪華隆
洪吉
周夜
被 告 張旭彬
江信寬
游建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1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
二、被告張旭彬江信寬游建勳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 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張旭彬江信寬游建勳被訴殺人部分,業經本院以 111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分別為不另為無罪(張旭 彬)、無罪(江信寬游建勳)之諭知在案,依前揭規定, 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 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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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