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宏儒
選任辯護人 張堯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
國111年12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林宏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宏儒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 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 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豐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