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8號
聲 請 人 李念華(即馬德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9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8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1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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