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黃許美智
代 理 人 賴婉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61號公示催告。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2年1月30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92-NX-A000000-0 1 450 002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92-NX-A000000-0 1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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