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周寶貴(即蔡有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56號公示催告。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4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1 350 2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12 3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20 4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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