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黃見文
代 理 人 周律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5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30日屆滿(因末日為 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彰雅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1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00000-0 1 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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