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59號
TPDV,112,除,159,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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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張德群張振中繼承


劉偉瓊即張振中繼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53號公示催告。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3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155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 0 1 600 002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60 003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 0 1 240 004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24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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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