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佳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勤文創有限公司、湯敏鋒、湯運謙間清償借款
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74萬6,0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025元,扣除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7,52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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