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17號
TPDV,112,補,317,2023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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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智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青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卡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
1,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捌仟零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又原告
所提民事委任狀無律師簽名或蓋章,請補提有簽名或蓋章之委任
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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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卡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卡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