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杜美姬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楊鎮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麗齡、黃珍齡、黃美齡、黃馨齡及黃寶健(均
即被繼承人黃劉依妹之繼承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4萬4
,8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9,805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9,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