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高程寶珠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松齡、汪秀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未據
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90萬元(計算式:2,300,000+5,600,000
=7,9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