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73號
TPDV,112,補,273,202302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歡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
萬6,5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889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1,38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1/1頁


參考資料
歡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