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60號
TPDV,112,補,260,2023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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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基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浤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紘騏、黃周麗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未據
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計算式:2,000,000+2,000,000
=4,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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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基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