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48號
TPDV,112,補,248,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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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黎明清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其虎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複 代理人 邱威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觀天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費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075,6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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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