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41號
TPDV,112,補,241,2023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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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1號
原 告 達黔生
吳文淵

被 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姚淑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林志崧等24人(第17屆理
事會)委任關係不存在(互不隸屬),不得繼續行使職權」,核
其訴訟標的顯非對於親屬關係或人格、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
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原告就訴訟標的可得之利益難以衡量,
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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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