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37號
TPDV,112,補,237,2023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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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 告 中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華洋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
6,3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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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