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12號
TPDV,112,補,212,2023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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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英國莊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凱平
訴訟代理人 陳鳳暘律師
栗治明
被 告 安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是亞華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286,74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52,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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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